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18-07-18浏览次数:36

鄂经法〔200786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一、为了加强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三、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内容: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划拨、调配、统计、报告、建档等工作;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组织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组织实施资产设备的采购、验收、报废,建立资产档案,做到资产帐卡、帐帐、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负责向主管部门报告学院资产工作。

四、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院资产产权由资产后勤部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

一、学院设立资产后勤部统一管理学院资产,资产后勤部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院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资产。

(三)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资产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售、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学院的物资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负责资产登记工作。

(五)负责学院各类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资产使用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调控、检查并指导使用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院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二、院内各单位资产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的监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以及人员变动的资产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分工,对本单位资产指派监管责任人(资产具体使用人承担保管职责)。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审核、登记建帐、定期清查统计、资产购置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各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资产后勤部的指导下,负责对调配、划拨给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含经批准自行购置)实施具体管理,包括资产的验收、登记建帐、使用保管、日常维护及常规维修、变动、报废等的申报),定期清查,定期统计报告,保障资产帐卡、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绩效。

第三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维修管理

一、资产的购置

(一)学院成立资产设备采购小组;成员由分管资产的副院长、办公室、资产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资产设备的采购。

(二)超过5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由学院资产设备采购小组采取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设备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采购小组依照程序进行询价,报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二、资产的使用及维修管理

(一)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对所使用、管理的资产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内型分别做好各种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运行状态及性能,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学院各部门教职工,工作岗位异动时,必须在离岗前对所监管(使用)的资产设备逐一清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单必须经原监管(使用)人、接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资产后勤部备案。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前不得正式离岗,否则,由原监管(使用)人继续承担责任。

(三)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设备承担维护、维修及保养责任。各单位所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事前向资产后勤部进行申报,由资产后勤部通知供应商进行维修。

(四)对部分因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过高而丧失维修价值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向资产后勤部申报,由资产后勤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一、学院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二、学院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且确属已丧失使用功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损)。

三、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学院资产。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院资产后勤部。资产后勤部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后勤部和财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呈报院领导。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报废(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后勤部负责安排处置。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部,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

五、“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三份,资产后勤部核实、确认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处置后,一份随同处置收入交学院财务部作登记收入和调整资产账的凭据、一份留资产后勤部作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一份退回原使用单位,作部门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

第五章 责任

一、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二、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院资产丢失和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由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经院领导批准后按正常的报失(损)程序进行处置。

三、各使用单位发生了资产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资产后勤部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因人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丢失、损坏,应由肇事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查不出原因的,由相应的监管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院资产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院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学院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资产管理办法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办公室200712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