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2513

院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日常报销及各项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经济学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财务审计、检查等工作要求及学院实际,现对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等五项报销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报销问题

自通知之日起,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报销必须提供发票的,除需规范的住宿费发票外,需另附住宿清单(若无,可在发票上打印住宿天数)等附件,住宿清单上需酒店盖章或有关方确认。

二、关于借款的还款问题

今后财务部将于每月终了将借款催款通知及明细清单发放至各系部及各部门。请各位老师在借款事项办理完毕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办理归还借款或报销手续。若无特殊情况仍不归还或无处理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以归还借款;涉及上级检查部门按规定追究借款人或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责任自担。

三、关于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问题

报销人在报销前需登录税务局官网,对需报销发票进行真伪验证,确认发票真实有效;在发票背面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对金额2000元及以下的单张发票背面加注“发票真实有效”字样并签字;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须附打印发票真伪查验结果(发票查询),报销人对所提供报销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关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购置问题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商品,报销时须提供询价单,询价汇总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发票等。

五、关于学校代扣代缴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报税问题

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等文件标准参照执行。

按税务局报税要求和参照有关高校做法,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或评审人等接受劳务费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活动名称、时间、内容等相关资料,便于税务局受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检查人员确认。

以上规定从发布日起执行(以发票时间为准),请各部门传达到各位教职工,请理解和配合。

 

 

                                                财务部

                                   2016年09月18日